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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返岗劳动,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兼得?

发布日期:2025-05-23 01:53    点击次数:154

女职工产假期间居家办公,能否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明确:女性劳动者产假提前返岗提供实际劳动的,可依法获得双重权益保障。

刘某于2022年3月26日生育,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核准支付生育津贴金额26059.37元。后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达成产假期间居家办公的共识,并通过微信、邮件持续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期间正常领取工资。后公司主张其同时获得生育津贴与工资构成“重复收入”,要求返还津贴。刘某认为工资系劳动所得,拒绝返还,双方遂诉至法院。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向刘某支付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某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前者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由社保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旨在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生育行为;后者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按女职工生育前本人工资标准核算。若女职工依法正常休产假,二者遵循“就高领取”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在生育津贴之外另行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同时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且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时,单位需补足差额,但若津贴高于工资,单位不得要求返还差额。

而当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提供劳动时,司法裁判一般认为,此时女职工可以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从法律层面,《社会保险法》等法规旨在保障女职工生育与劳动双重权益,在无禁止性规定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且提前返岗不视为放弃产假或工资权利;从法律性质来看,生育津贴作为法定生育福利,具社会保障属性,而工资是劳动对价,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不可相互替代;从社会价值看,保障其双重权益符合法律要求与文明进步,女职工放弃产假返岗创造劳动价值,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符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

以北京三中院审理的刘某案为例,其与公司协商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并实际履职,公司支付的工资系基于劳动付出的合法报酬,与生育津贴不构成“重复收入”,法院据此判决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返还津贴。这一裁判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当下,女性在各行各业发光发热,撑起社会发展的“半边天”,随着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发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正在日趋完善。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俞海萍、通讯员柳素雯)